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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沃文章

      《商標使用階段與企業名稱權利沖突》

       一、商標專用權與企業名稱權的概念

              商標專用權和企業名稱權均是經過法定程序授權的權利,分別受商標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行政規章等相關規范的調整。商標是區分不同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志,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等要素構成,或者由上述要素組合而成。企業名稱是區別不同市場主體的標志,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構成,其中字號是區別不同企業的主要標志,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企業名稱權即字號權。企業名稱只能使用漢字,不能由圖形、拼音、數字等其他要素構成。

              商標自核準注冊之日起享有專用權,企業名稱自登記之日起享有專用權。

      二、商標專用權與企業名稱權沖突的表現形式

              商標專用權與企業名稱權沖突產生的原因有兩種,一種原因是由于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授權的途徑不同,屬于客觀原因。商標專用權的取得是注冊商標申請人通過向商標局遞交商標注冊申請書進而商標局進行授權的方式獲得,商標注冊的管理機關是商標局,這一唯一的商標授權機關模式決定了商標專用權取得方式的科學性和統一性。企業名稱權的取得受到行政區劃的限制,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都有權依法核準登記企業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行政區劃范圍內,只要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不與已經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近似,即可獲準注冊,取得企業名稱權。 商標專用權與企業名稱權的取得分屬不同的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相互之間并不存在授權前的交叉檢,因此,在兩種權利產生之初便注定了會產生權利沖突問題。

              另外一種原因是產生權利沖突的主要原因,也屬于主觀原因,即無論是商標還是企業名稱,當通過使用取得一定知名度之后,一些不遵循公平競爭、誠實信用原則的人便開始想辦法傍名牌、搭便車,借助于他人已取得的榮譽為自己的商品或服務攀親戚,從而達到銷售自己商品或服務的目的。

              在上述主觀因素的驅使下,就會產生兩種權利沖突的表現形式。如果是商標的知名度高,那么不法之人就會選擇將他人的商標作為自己企業名稱的一部分,主要是作為企業字號來使用,從而達到讓消費者將兩者混淆的非法目的。另外一種是企業名稱知名度很高,主要是指企業字號的知名度高,不法之人便會想辦法將他人知名的企業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服務上注冊為商標,以此達到竊取他人智力成果之目的,最終會導致消費者誤以為該商標所標示的商品/服務與知名的企業主體之間存在者某種聯系。

              上述兩種權利沖突的表現形式,最終都會導致消費者混淆,使得在先的權利人的合法權利遭到侵害,同時破壞了公平競爭、誠實信用的市場環境。

      三、商標專用權與企業名稱權沖突的解決機制

              解決商標專用權與企業名稱權的沖突,應遵循維護公平競爭和保護在先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1、行政程序解決機制

              如果企業名稱侵害了在先的商標專用權,那么商標權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書面請求,要求禁止使用企業名稱或者變更企業名稱。商標權人提出相應的要求時,應提供權利受到侵害的相關證據材料。由于此類權利沖突涉及到企業名稱登記是否合法問題的審查,因此,此類案件的承辦部門應當是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業登記部門。如果商標侵害了在先的企業名稱權,那么企業名稱所有人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書面請求,要求停止侵權行為。停止侵權行為的形式是多樣的,可以是禁止使用注冊商標,也可以要求工商管理機關向商標局提出相關建議,撤銷注冊商標。由于此類權利沖突涉及到商標注冊是否合法問題的審查,因此,此類案件的承辦部門應當是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商標管理部門。關于處理上述權利沖突的機關,管轄級別較高。如果商標權人與企業名稱權人處于同一省級行政區域內,那么可以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來處理相應爭議,如果分屬不同的省級行政區域,那么只能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來管轄。

      2、司法程序解決機制

              當商標專用權與企業名稱權產生沖突時,在先權利人也可以選擇訴訟的方式解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镀髽I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擅自使用他人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行為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要求處理。登記主管機關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因該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的,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是行政規章對司法解決商標專用權與企業名稱權沖突問題的相應規制。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也為司法解決商標專用權與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問題提供了法律支持。

      四、權利保護的限制性

              由于企業名稱權的取得受到行政區劃的限制,因此在專用權保護上也會受到限制,即一般來說只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受到保護。商標權的取得雖然具有全國統一性,其保護也是在全國范圍內有效,但當企業名稱與商標發生沖突時,對企業名稱的法律限制仍就不足。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才構成侵權,言下之意,如果沒有突出使用企業字號,而是規范使用,就是合法的,這在一定程度上實際是鼓勵了不法之人將他人商標登記為自己企業字號的行為。就當前而已,《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雖然提出了解決權利沖突的行政及司法之路,但這畢竟是在行政規章的層面上的規定,對于行政解決權利沖突意義較大,而對于司法解決權利沖突就有些力不從心。最高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雖然對司法解決權利沖突提供了司法解釋的支持,但力度遠遠不夠。要從根本上解決好權利沖突問題,絕不能依靠散見的各種文件,而是需要形成系統的上升到法律層面的相應規定,并且需要在授權之初便解決今后可能發生的權利沖突問題。

       

      作者——劉東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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