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專利無效案件中,相當一部分案件需要通過創造性評價去無效,而當面對權利要求中以某一公式限定技術特征時,無效請求人面對該特征往往顯得束手無策,其原因歸根結底是在現有技術中很難找到相關聯的技術對該部分技術特征進行了公開,下面我們通過一個我所代理的無效請求案件,對該問題進行探討并供大家參考。
案情簡介
本案是三強公司向布魯克公司針對于專利號為201880008832.4,專利名稱為“絲網和用于識別合適的絲的方法”的發明專利的無效請求[1],經查詢布魯克公司在32多個國家和地區組織對本專利進行了申請布局,其重要性對于布魯克公司可想而知。而且在本次無效之前,根據查詢到的公開信息,本專利在各個國家均獲得了授權,并無任何駁回信息,其無效難度可見一斑。
本所律師代理三強公司,作為該案的無效請求人。該案無效請求的難點主要在于權利要求1,本專利授權文本的權利要求1為“一種絲網(10a;10b;10c),所述絲網具有相互編織的多個螺旋線(12a,14a;12b;12c),以及其中的至少一條螺旋線是由至少一條單絲、絲束、絲絞線、絲繩和/或具有至少一條絲(18a;18b;18c)的另一個細長元件(16a;16b;16c)制成,其特征在于所述絲(18a;18b;18c)可在反向彎曲測試中、分別在相反方向上繞著最大直徑2d的至少一個彎曲圓筒(40a)彎曲至少90°、彎曲至少M次而不斷裂,其中M可確定為C·R-0.5·d-0.5,以及其中所述絲(18a;18b,18c)的直徑d以mm為單位給出,R是所述絲(18a;18b;18c)的抗拉強度,單位為Nmm-2,和C是至少400N0.5mm-0.5的因子”。
從權利要求的描述我們可以看出,本專利保護的是一種鋼絲網產品,其對于鋼絲的彎曲性能進行限定,具體限定方法為通過自定義一種測試方法,并通過自建一個最小彎曲次數M=C·R-0.5·d-0.5的公式來限定鋼絲的彎曲性能,該公式也是本專利的發明點和創新點所在。
本案的無效請求工作最初是非常棘手的,因為檢索相關的證據材料,現有技術中基本沒有相關證據能夠直接公開通過自建一個公式,并通過公式限定最小彎曲次數,從而限定鋼絲的彎曲性能的技術方案。
我方通過大量檢索并仔細研究相關資料,最終決定使用證據3:YB/T 5343-2015行業標準文本去評價M為C·R-0.5·d-0.5公式部分的技術特征。我方認為證據3公開了鋼絲直徑越大、抗拉強度越大、最小彎曲次數要求越小的規律,本領域技術人員在此基礎上,通過調節能夠得到將彎曲圓筒最大直徑設置為2d,并獲得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M為C·R-0.5·d-0.5的公式。
經過審查,合議組最終采納了我方的觀點,認為證據3的表7和表8均顯示,在其他條件一定的情況下,鋼絲公稱直徑d(即本專利中的直徑d)越大、公稱抗拉強度(即本專利中的絲的抗拉強度R)越大,即鋼絲的最小彎曲次數(即本專利中的M)越小??梢?,證據3公開了在其他條件一定的情況下,最小彎曲次數M與鋼絲直徑d、抗拉強度R成反比。本領域技術人員在此基礎上,經過常規的、有限次實驗能夠得到本專利的公式M=C·R-0.5·d-0.5,并確定C為400N0.5mm-0.5,無需付出創造性的勞動。
最終,國知局作出了審查決定,宣布本專利專利權全部無效。
案例解讀
通過上述無效決定我們可以看出,在專利無效請求案件中,當面對權利要求中以某一公式限定技術特征時,無效請求人并非一定要找到與該公式完全相同的現有技術證據,如果現有技術的證據能夠間接反映或揭示該公式所代表的客觀規律,合議組也有可能接受該組證據,從而認定該部分技術特征不具備創造性。
注釋:
[1]第52122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