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概覽
江蘇廣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原告)申請注冊的“廣成集團GUANGCHENGJITUAN及圖”商標(下稱申請商標)經駁回復審程序,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駁回復審決定,認為:申請商標與“廣成堂”商標(下稱引證商標)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規定的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同時訴爭商標與申請人名義存在實質性差異,用作商標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由此依照《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決定: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二、訴訟策略
高沃律所接受當事人委托后,訴訟律師團隊開展案件的分析討論、訴訟策略的把控和訴訟材料的整理工作。就本案來說,是絕對性條款和相對性條款的組合運用,絕對性條款在本案中占比較重,但是近似條款也不能忽視,基于引證商標處于撤三程序,權利狀態不穩定,如果最終撤銷,在先權利障礙將不存在,這樣可以降低本案的爭取難度,但是商標狀態存在或然性,由此商標不近似的比對也需要著重強調,我們主要從商標的設計含義、商標的文字構成、呼叫、構成要素、整體外觀和顯著性上進行比對分析標識不近似,同時強調商標的整體性比對原則、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的可能性、類似商標注冊情況主張審查標準一致性,商標的使用情況等方面予以分析。
而針對本案的誤認條款,廣成建設集團公司本身是集團公司的組織形式,為何會認定申請商標與申請人名義存在實質性差異呢?究竟是沒有體現行政區劃還是沒有體現行業特點呢?由此在本焦點框架下,我們重點強調申請商標“廣成集團GUANGCHENGJITUAN”是原告的簡稱,文字“廣成”是原告的企業商號,“集團”是原告的企業組織形式,原告下轄五家子公司、三家分公司和兩家投資公司,完全符合集團公司的成立要件,同時經過使用和宣傳,訴爭商標已經與原告建立唯一對應性,由此訴爭商標與原告名義完全相符,也完全符合商業慣例和行業同行做法,根本不存在實質性差異,不具有任何欺騙性描述。同時判斷商標是否存在誤認情形,需要考慮相關公眾的價值判斷,相關公眾基于日常經驗、邏輯法則等能夠將訴爭商標與原告的公司名稱建立唯一關聯性,根本不會產生誤認的結果。而且針對誤認條款,商標審查標準是恒定的,列舉類似商標注冊情況、在先司法判例也是增強說理性和論證性的關鍵,另外強調市場中不會產生誤認的事實。
三、法院認定
引證商標在“室內裝潢修理”服務上的注冊已被撤銷且公告,不再構成訴爭商標在相同或類似的第3704群組服務上注冊的權利障礙,訴爭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其次,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的“帶有欺騙性,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標志,其中包括包含企業名稱與申請人名義存在實質性差異容易導致公眾誤認的標志。本案中,原告的名稱為江蘇廣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訴爭商標由文字“廣成集團GUANGCHENGJITUAN”及抽象設計的建筑圖案共同構成,其文字部分與原告的名義不存在實質性差異,且根據原告提交的在案證據,原告申請注冊訴爭商標符合一般商業慣例,且尚無證據顯示訴爭商標使用在其指定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內容等特點產生誤認,因此,訴爭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被訴決定相關認定有誤,本院予以糾正。判決:撤銷被訴決定,被告重新作出決定。
四、案件評析
針對帶有“集團”字樣的商標申請注冊,行政機關一直是從嚴的審查標準,而司法審判機關在審查判斷此類商標時通常會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更注重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是否真正容易造成消費者的誤認的審查。(1)如公司不符合集團公司的成立要件,盡量避免使用帶有“集團”字樣申請商標。(2)如申請人申請帶有“集團”字樣的商標時,申請人不是集團的組織形式,但是符合集團公司的成立要件,可以在啟動后續程序時變更集團公司名義,這樣來說商標與申請人名義不會存在實質性差異。(3)如申請人名義與帶有“集團”字樣商標存在差異,但申請人的關聯公司名稱中確實含有外文的“集團”字樣或者屬于集團化運營的,如果取得集團公司的授權證明予以證明名義相符的,通常來說也具有可注冊性。由此碰到類似本案帶有“集團”字樣的商標申請注冊被駁回時,一定不要氣餒,權利用盡予以爭取,終會不負您望、柳暗花明!
五、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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