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商標訴訟部 麻莉坤
案件概述
溫嶺市海尚汽車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下稱海尚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在第12類別商品項目上申請的第51209154號“HISANG”商標(下稱訴爭商標)因與“衍生HIN SANG及圖”商標構成近似而被駁回,海尚公司不服向國家知識產權局(下稱國知局)申請駁回復審程序,經評審,國知局作出商評字【2021】第0000222696號《關于第51209154號“HISANG”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決定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海尚公司受到駁回復審決定后,沒有就此放棄,為了充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委托高沃律所律師在有效期限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策略
接受委托后,律師團隊對案件進行了全面、深度的分析總結:
就標識來說:本案訴爭商標是英文商標,由英文“HISANG”所構成,而引證商標的英文部分“HIN SANG”雖然與訴爭商標的英文僅一字母之差,但是英文的呼叫和含義具有明顯差異,訴爭商標的英文是企業商號“海尚”的音譯,而引證商標的英文“HIN SANG”是文字“衍生”的音譯,顯然具有明確指代性。同時就商標構成要素、整體外觀和顯著性來說,訴爭商標是由單一英文要素構成,英文構成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而引證商標是由文字、英文和圖形構成的組合商標,商標的整體外觀能形成明顯區分性,在此強調商標的整體比對和主要部分比對相結合的判斷方法。
就混淆誤認可能性分析:訴爭商標系列商標已經取得注冊,作為海尚公司的核心品牌都已經投入使用和宣傳建立較高市場知名度。而引證商標注冊人截至目前申請注冊了921件商標,存在囤積商標牟利的惡意,不具有真實的使用意圖和事實,顯然在市場中不會造成混淆誤認可能性。
就相關公眾一般認知分析:判斷商標是否構成近似,不僅考慮商標標識的近似度,還要考慮商標的顯著性、知名度,以是否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為判斷標準?;诤硕ǖ?2類別商品本身的特點,作為交通工具類產品,具有一定專業性,相關公眾施加較高的注意力可以區分和識別,根本不會造成混淆和誤認的事實發生。
審查標標準一致性,增強說理性:檢索類似商標注冊情況,從審查標準一致性和法律適用統一性方面主張商標標識不近似。
知名度方面:本案中訴爭商標真實的使用事實和引證商標注冊人囤積商標牟利,不具有使用事實形成鮮明對比,提交訴爭商標的使用宣傳證據,同時對引證商標注冊人名下商標注冊情況作為證據提供。
就商標狀態來說:本案引證商標注冊人名下申請注冊了921件商標,不具有真實的商業使用意圖,存在囤積商標牟利的主觀惡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已經于被申請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程序,商標最終被無效宣告,將不構成訴爭商標注冊申請的在先權利障礙,由此引證商標狀態也是關注的因素。
法院裁判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認為:訴爭商標由字母“HISANG”構成,引證商標由漢字“衍生”、字母“HIN SANG”及圖形組成,顯著識別部分為漢字“衍生”,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相比較,二者在構成要素、整體外觀、呼叫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未構成近似商標。最終判決撤銷被訴決定,責令重新作出決定。
案件評析
結合以上判例的認定,在判斷英文商標是否構成近似時,應當考慮英文的構成、呼叫、含義、書寫風格、構成要素、整體外觀和顯著性上的差異和區分性,同時考慮相關公眾的認知水平和識讀能力,商標使用情況,市場混淆誤認的可能性,如果有類似商標注冊或者在先類似情形的判例,建議搜集并作為舉例商標或證據予以提交。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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