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易虎樂倉倉儲服務有限公司對其注冊在第35類的56388997號“易虎樂倉”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一、申請人“三原易虎樂倉倉儲服務有限公司”已在35、39類在先申請了同樣以企業商號“易虎樂倉”作為顯著部分的在先商標,且均已成功獲準注冊,足以說明“易虎樂倉”具有極高的顯著性,而申請商標正是作為其系列商標的延續,是申請人出于對其知識產權權利的保護,對于本案來說,并不能以圖形的近似來判定商標的近似。
二、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1-2在所有人的行業屬性、產品領域等方面存在諸多不同,相關的消費群體也完全不同,在實際生產和使用中不會引起相關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
三、申請商標設計獨特,是申請人結合其企業商號“易虎樂倉”設計而成,與各引證商標在外觀、呼叫以及含義上差別顯著。
申請商標中有明確的漢字“易虎樂倉”作為標識的顯著識別部分,對應申請商標的商號,使得標識與權利人間形成了緊密的聯系性,呼叫為“yì hǔ lè cānɡ”。引證商標1與引證商標2均為單純的圖形商標,只能以圖形本身作為顯著部分進行識別,且并不存在呼叫的可能。
申請商標是由圖形與漢字兩種元素左右排列組合設計而成,漢字部分作為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采用藝術化的字體設計,圖形部分同樣是圍繞漢字“易虎樂倉”設計而成。引證商標1作為一個單純的圖形商標,分為上下兩部分設計而成,由兩個大寫的字母“G與D”藝術化組合設計。引證商標2同樣為一個單純的圖形商標,標識以一個完整的圓形作為外部輪廓,內部分為上下兩個部分,均是由字母“S”設計而成。
申請商標以企業商號作為標識的顯著部分既可以使得標識與權利人間形成緊密的聯系,也可以使得消費者在見到商標標識時,能夠直接的聯想到企業本身。引證商標1代表著注冊人對于企業本身越來越好的美好祝愿。引證商標2是注冊人希望企業的產品可以給消費者帶去特殊的體驗,但是又不違反既定的行業規則。
四、申請人在對申請商標的長期使用過程中,使申請商標顯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費者中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應當作為商標被予以初步審定并公告。
綜上所述,本案的申請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區別明顯,申請商標具有獨特的設計理念,并沒有抄襲、摹仿他人的商標。申請商標的申請注冊并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應當予以初步審定并公告。
由于我公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最終裁定56388997號“易虎樂倉”商標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