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受中海頁巖廣西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委托,對金秀縣醉瑤紅商貿有限公司指定在第37類商品上申請的第49145962號“中海頁巖石油”商標提出異議,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該商標的注冊申請。
案情回顧
一、異議人“中海頁巖廣西能源集團有限公司”是一家大型綜合能源供應商,專注于石油、天然氣行業發展,“中海頁巖”作為異議人的商號及主打品牌,經過異議人的全力打造,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前就已經投入使用并建立起了較高的知名度,在廣西當地乃至全國已經具有了較高影響力。
二、“中海頁巖”是異議人在先登記的企業商號,并在登記之日起就已經作為商標投入使用。異議人作為廣西當地乃至全國范圍都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業,被異議商標“中海頁巖石油”與異議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企業商號“中海頁巖”高度近似,且被異議人與異議人屬于同行業,位于同一省份,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必然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將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企業商號相聯系,致使異議人利益受到損害。該商標的注冊侵犯了異議人的在先商號權,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前半段的規定,被異議商標應當不予核準注冊。
三、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在先使用的“中海頁巖”系列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且作為同處一地區的被異議人完全有理由知道異議人品牌。被異議商標屬于“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不應予以核準注冊。
由上表可知:被異議商標“中海頁巖石油”與異議人在先使用的引證商標“中海頁巖”的顯著部分均為“中海頁巖”,兩者在含義、呼叫等方面高度一致,兩者構成毫無爭議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7類別與異議人在先使用的引證商標“中海頁巖”在指定產品上構成毫無爭議的類似商品。如果,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在先使用引證商標商品同時出現在市場上,在視覺效果上難以作出區分,勢必會使相關公眾認為其出自同一個公司,從而造成混淆與誤認。
四、被異議人名下雖然僅有五個商標,但其中四個商標均是仿冒異議人“中海頁巖”品牌,且指定使用商品均為第37類,與異議人的主營行業具有極強的關聯性,顯然其申請注冊商標并不是為了使用,而是搭傍引證商標的知名度,而進行惡意搶注,其作為職業商標搶注人,完全就是看中了異議人的引證商標知名度與影響力而進行了惡意搶注,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破壞了社會經濟秩序,造成不良影響。因此,根據《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一款(七)(八)項的規定,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不應當被核準。
綜上,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的有關規定,不應予以核準注冊。由于我司律師的分析有理有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最終裁定49145962號“中海頁巖石油”商標不予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