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亮劍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對四川鐵血亮劍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申請注冊在第35類的31843466號“鐵血亮劍”商標提出無效宣告,四川鐵血亮劍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特委托我司代理該商標的無效宣告答辯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爭議商標:
一、答辯人的“鐵血亮劍”品牌為答辯人一方所獨創,作為答辯人主打品牌,在已經建立起了一定的知名度,具有較高影響力。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35類別服務與引證商標指定的服務并沒有互補性,不可能互為替代,更不可能滿足消費者的一般共性需求,沒有任何關聯性,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完全不存在引起公眾誤認與混淆的可能性。
二、“誠實信用原則”是每一個市場主體都應自覺遵守的帝王規則,但是事實上,申請人的亮劍夏令營管理混亂、安全事故頻發,甚至在網絡上曝光了大量不誠信行為,其商標使用價值也因此大打折扣。因此,申請人提供的引證商標根本不足以成為爭議商標維持注冊的權利障礙。
三、申請人稱答辯人在35類別服務上申請注冊的爭議商標“鐵血亮劍”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此答辯人不予認可:首先,申請人并未提供任何在35類別“開發票”等服務上進行使用的證據材料;其次,申請人使用證據中顯示的“教育”服務屬于41類別與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35類別服務不構成類似服務;最后,申請人“四川亮劍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與答辯人“四川鐵血亮劍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的關聯關系;且,答辯人打造的是以“鐵血”為核心的系列品牌,例如“鐵血戰狼”、“鐵血領袖”、“鐵血戰虎”,爭議商標“鐵血亮劍”不過是答辯人“鐵血”系列品牌之一,其與引證商標“亮劍”并非近似商標。
四、申請人的引證商標不具備其所稱的知名度。答辯人與申請人處于不同行業、不同的地域,并且彼此之間也沒有任何貿易往來。答辯人不可能也不應當去知曉不在同一行業同一地區銷售的不知名的商標。答辯人根本不具備這種“明知”或“應知”對方商標的主觀要件。答辯人并沒有采用任何不正當手段,其注冊商標程序合法,絲毫不具有惡意。沒有違反《商標法》第七條“誠實信用原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應當予以維持注冊。
五、爭議商標“鐵血亮劍”并無任何侵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情形,更沒有破壞公序良俗,絕不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8項的有關規定。申請人依據此法條指出爭議商標不應維持注冊的理由,完全是對《商標法》的不規范使用,扭曲該法條的立法本意,此觀點不應予以支持。爭議商標“鐵血亮劍”應當予以維持注冊。
六、爭議商標的注冊完全是基于答辯人企業獨特發展戰略以及保護知識產權的善意目的,完全不存在惡意抄襲申請人商標的行為。爭議商標并未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更加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并未違反《商標法》第四條的規定,答辯人注冊爭議商標的注冊申請完全是基于保護知識產權的善意目的,不存在任何主觀惡意行為,更不會損害申請人的無形資產,無任何不良影響。
綜上,爭議商標并未違反《商標法》的有關規定,申請人的觀點明顯不能成立,爭議商標應當予以維持。由于我公司律師的分析有理有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最終裁定31843466號“鐵血亮劍”商標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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