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歡楊貿易有限公司對其注冊在第9類的56266265號“歡楊”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一、申請人“上海歡楊貿易有限公司”已在多個類別申請注冊了“”商標,且均已成功獲準初步審定或成功注冊,而申請商標正是作為其系列商標的延續,是申請人出于對其知識產權權利的保護。
二、申請商標設計獨特,是申請人結合其企業商號“歡楊”設計而成,與引證商標在外觀、呼叫以及含義上差別顯著。
申請商標中有明確的漢字“歡楊”作為標識的顯著部分進行識別,取自申請人的企業商號,使得標識與申請人間形成了緊密的聯系性。申請人是希望企業既能夠保持一個積極向上的發展態度,又能夠堅守“正直誠信”的企業理念。引證商標中有明確的漢字“臨瀾”作為標識的顯著部分進行識別,同樣對于注冊人的企業商號。是注冊人希望企業能夠一直保持著一個無畏的心態,在經歷大風大浪過后仍然能夠穩定發展的美好期盼。
申請商標是由圖形、漢字及對應的拼音三種元素組合排列設計而成,漢字及拼音元素位于標識的右側,采用藝術化的字體書寫。圖形部分以一個灰色的圓環作為外部輪廓,在內部為兩種元素組成,分別為兩片樹葉和四滴水滴。引證商標是由圖形、漢字及拼音三種元素組合設計而成,標識以圓形作為外部輪廓,在緊鄰圓形的內部加入了用黑體字書寫的漢字“臨瀾”及其拼音“LINLAN”。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呼叫的首字母,以及呼叫的內容上均不相同,申請商標以其中的兩個漢字“歡楊”進行呼叫,為雙音節的呼叫方式;引證商標以其中的兩個漢字“臨瀾”進行呼叫。
三、申請商標的申請人是一家主營豆腐皮銷售的食品企業,而引證商標的注冊人是一家環保型企業。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所有人的行業屬性、產品領域等方面存在諸多不同,相關的消費群體也完全不同,在實際生產和使用中不會引起相關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
綜上,申請商標設計獨特,與引證商標差別顯著,在使用中極易區分,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與誤認,申請商標的申請注冊并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由于我公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最終裁定56266265號“歡楊”商標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