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沃代理“德州小巴士電動車”專利無效宣告請求案成功
無效宣告請求人:德州小巴士電動車有限公司(我方客戶)
唐峰是產品名稱為“車身電動伸縮結構及其三輪電動車、四輪電動車”實用新型專利(下稱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其以德州小巴士電動車有限公司(下稱德州小巴士公司)侵犯其專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獲得一審法院判決支持。
為了應對上述侵權訴訟,德州小巴士公司委托其他代理機構針對涉案專利提出無效請求,但因證據和策略上的問題,未能將涉案專利成功無效。
德州小巴士公司委托我所針對涉案專利再次啟動專利無效宣告程序。接受委托后,我方立刻著手進行證據搜集和專利檢索,并于2019年12月04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同時提交了新的證據。

案件經歷了形式審查、書面審查、口審程序,最終國知局作出宣告涉案專利全部無效的決定。
1、如果對比文件已經公開了權利要求所有的技術特征,且該對比文件與該權利要求的技術領域相同,所解決的技術問題相同,技術方案和預期效果實質上相同,則該權利要求相對于該對比文件不具有新穎性。
2、如果一項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相比存在區別技術特征,該區別技術特征或者被其余對比文件所公開,或者屬于本領域的公知常識,或者該區別技術特征的一部分被其余對比文件所公開,其余部分屬于本領域的公知常識,則該權利要求不具備創造性。
劉林東、覃巖巖:電動三輪車、四輪車作為一種普適性較強的交通工具,從誕生之初便受到有短途出行需求消費者的青睞,尤其是在老年群體以及快遞行業應用廣泛。為順應市場需求,各大企業在日趨注重知識產權保護的同時,在研發相應產品的技術上不斷精進,導致產品突破現有技術的難度不斷增大,也間接促成了專利權濫用現象的頻繁出現。
涉及到本案,涉案專利具有1-10項專利要求,在辦案過程中我們發現,在專利權人申請專利之前,涉案專利的部分權利要求已經被相應的文件公開,不具有新穎性;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10已經被相關文件公開或者屬于公知常識,不具備創造性。
最終,在我方代理人完整清晰、有理有據答辯思路的引導下,國知局采納了我方的代理意見,宣布涉案專利全部無效,順利為我方客戶掃清專利障礙,也為眾多的企業合理利用現有技術掃清障礙。

左:劉林東 右:張德才
高沃律所專利訴訟團隊由知名專家學者、資深律師、專利代理師以及各領域技術專家、專利工程師等高端人才組成,整個團隊優勢互補、協同配合,能夠提供全面、系統的知識產權法律服務。辦案團隊的大部分成員具有律師和專利代理師雙重資質(雙證律師),本案承辦團隊中,劉林東律師是高沃專利訴訟部主任、我國知名知識產權律師,張德才為高沃資深專利代理師,是團隊的核心成員,辦案律師在本案中的卓越表現幫助當事人成功維護了的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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