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被執行財產保全應該中止無效宣告程序嗎?
通常,當專利權被執行財產保全時,專利局會采取中止專利有關程序。中止的范圍包括(參見專利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2節):
(1)暫停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復審、授予專利權和專利權無效宣告程序;
(2)暫停視為撤回專利申請、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未繳年費終止專利權等程序;
(3)暫停辦理撤回專利申請、放棄專利權、變更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轉移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專利權質押登記等手續。
由此可見,專利被執行財產保全時,會對專利權無效宣告程序產生影響,即直接導致專利權無效宣告程序被中止。
專利審查指南還對無效宣告程序的中止期限作出了規定(參見專利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4.2節):
對于人民法院要求專利局協助執行財產保全而執行中止程序的,按照民事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寫明的財產保全期限中止有關程序。人民法院要求繼續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在中止期限屆滿前將繼續保全的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專利局,經審核符合本章第7.3.2.1節規定的,中止期限予以續展。
由上述規定可知,專利局對于人民法院要求專利局協助執行財產保全而執行中止程序所采取的措施是完全配合。
該項規定設定最初的目的在于避免專利權人惡意處置其專利權從而損害財產保全案件當事人一方的權利。然而當前大多數案件,無效宣告請求人提起無效宣告請求的原因為涉及到專利侵權,其提起無效宣告請求是其所采取的正當反擊措施之一,而無效程序若中止,很可能會對無效宣告請求人的權利產生影響,使無效宣告程序在啟動后并未產生任何實質性的作用,不但使無效宣告請求人喪失一項能夠行使的權利和對專利權人的反擊手段,還將無故耗費無效宣告請求人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而且在大多數情況下,無效宣告請求人并未參與到財產保全案件當中,這就使得無效宣告請求人變得更加無辜。
因此,基于以上原因,筆者認為,在裁定無效宣告程序是否受專利的財產保全而中止時,應衡量無效宣告請求人的利益,將非屬于財產保全當事人以及非屬于財產保全當事人的利害關系人并且與專利權人具有專利侵權糾紛的無效宣告請求人排除在中止范圍之外,從而保證無關于財產保全、無關于專利權人惡意處置其專利權的無效宣告請求人能夠通過正當途徑行使其權利而不受到影響,以實現程序上的公平公正。
